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嘉兴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的; 四、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体温测量等防疫措施,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的; 五、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九、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 十一、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二、用工单位、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告知义务引起传染病源传播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员会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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